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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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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验
代表苹果公司处理与美国高通公司之间一系列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全球和解;
代表亚马逊公司、仁宝电脑公司处理与华为公司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达成和解;
代表思科公司处理“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案,并达成最优条件的和解;
代表苹果公司(被告)处理与核心光电公司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最终达成原告撤诉;
代表三星公司处理与西电捷通公司确认不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
代表中国台湾白金光电公司(被告)处理与美国viavi科技公司摄影镜头玻璃切割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并达成全球和解;
代表OPPO公司处理与诺基亚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并达成全球和解;
代表美国拉夫劳伦公司(原告)处理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POLO),全额支持法定赔偿最高额;
代表美国章节四公司(原告)处理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SUPREME),全额支持法定赔偿最高额;
代表字节跳动公司处理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抖音”商标认驰(全国首例);
代表苏州市评弹团处理苏州评话著作权案(全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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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2000年起执业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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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1996年-2000年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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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兼职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协商标与著作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苏州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苏州分中心专家;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促进会理事长;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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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苏州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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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bolar例外”述评》,发表于《知产财经》;
《中华老字号被司法拍卖后商誉的归属》,发表于《苏州老字号法律调研报告》;
《中国专利循环诉讼问题解决之道》,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
《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律师代理技巧》,发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