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讯丨我所仇家林律师应邀在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市管理人协会举办的专题活动中作“破产抵销权”主题分享
•【制度聚焦:实务规则与裁判逻辑的碰撞交融】
2025年3月18日,由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强制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重整和解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破产抵销权”专题研讨活动顺利举办。本次活动聚焦企业破产实务中的抵销权问题,邀请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破产事务部部长仇家林律师作主题发言,与现场数十位破产管理人、律师、实务专家共同研讨破产抵销规则适用中的难点与突破口。

•【案例起笔:李某案引发的三重问题意识】
活动伊始,仇家林律师以“李某诉清算事务所管理人责任案”开场,通过一个房企破产中的购房纠纷切入,串联起破产抵销权中的核心争议与制度特性。他指出,该案所体现的“形成权属性、标的物种类突破、给付义务与物权状态分离”三大维度,恰恰是破产抵销制度区别于民法抵销的关键所在。在现场讨论中,多位与会者就“抵销权是否需债权人会议决议”“房屋返还义务是否可被金钱债务抵销”等问题展开深度对话,现场氛围热烈。
•【穿透时点:广菱案的时间轴较量】
随后,仇律师就苏州法院裁判的“浙汇源公司与广菱公司破产抵销案”,系统阐述破产抵销权中的“时间锚点”问题。他指出,破产法上的债权“形成时间”应以基础法律事实发生为准,而非表面合同解除或金额确认时间,主张“穿透式时间认定”原则。该案中,法院最终采纳“违约行为早于破产受理”的观点,确认了广菱公司的抵销主张。“当管理人以40条为盾时,我们祭出的,是交易实质审查的利剑。”仇律师如是说。

•【边界思辨:新型债权形态可否抵销?】
在进一步的分享中,仇家林律师围绕着一起尚在审理中的追偿权纠纷案,分析了民法与破产法抵销权联动困境下新型债权形态的抵销可行性问题,这一跨制度的深度碰撞,引发与会者强烈关注。仇律师指出:“破产抵销权从单纯程序规则已步入实体价值调和阶段,制度之间的张力正是规则演进的契机。”
•【规则精析:三重维度下的抵销权构造】
仇律师系统总结了当前破产抵销制度的三重维度构造——权源合法性、程序主动性与规则特殊性,特别对《企业破产法》第40条与《司法解释二》第41-46条的适用逻辑进行深度解析。他指出,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其成立仅需债权人单方主张,管理人如持异议,需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即视为抵销生效。“这一制度设计,是保护诚信债权人利益与防范恶意抵销之间的微妙平衡。”

•【总结共识:从实务困局走向规则共建】
本次专题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规则条文解构与实务经验分享,形成如下共识:
(1)破产抵销应优先保护诚实债权人,在程序合理前提下保障抵销效率;
(2)应推动抵销权时间节点认定的实质化审查,强调“法律事实发生”而非“表面状态”;
(3)对未来新型债权形态的抵销可行性,应进一步构建规则适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