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件【3】——赵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纪实
目录 一、接案:一纸传唤证 二、会见:还原一名普通雇员的日常 三、“逆向阅卷”:用外围材料拼出案件结构 四、抢在“黄金37天”内提交法律意见 五、结果:不批捕、取保,直至“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案手记
• 一、接案:一纸传唤证
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常熟市民赵某按常熟市公安局熟公(治)传唤字〔2025〕**号传唤证的要求,到该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讯问。当日,她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几天后,赵某的家属找到我,委托我担任她的辩护人。家属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她就是个打工的。”这句话能否成立,要靠证据和法律来回答;但它提醒了我:涉食品类共同犯罪中,“组织者”与“受雇者”的罪责边界,往往正是辩护的空间所在。办妥委托手续、向办案机关递交材料后,我第一时间预约会见。 • 二、会见:还原一名普通雇员的日常 在苏州市看守所的第一次会见,赵某的情绪接近崩溃。她三十多岁,原是常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普通职员,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据她陈述:公司事务均由老板王某一人决定;产品配方从何而来、如何确定,她不知情;对外宣传、展会推广、财务管理,她均未参与;她日常只做王某安排的简单、辅助性事务。 她反复申辩:“他们说是天然的东西,是保健用的。”正是这句话让我警觉——如果涉案产品中被检出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成分,是赵某无从知晓、也无能力判断的,那么“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便大有质疑余地。会见结束,辩护思路初步定型:一是地位、作用之辩,主张从犯;二是主观明知之辩;三是社会危险性之辩,主张无逮捕必要。 • 三、“逆向阅卷”:用外围材料拼出案件结构 审查逮捕阶段尚不能全面阅卷,我转而做外围功课: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梳理其组织架构;调取社保参保记录,印证赵某普通员工的身份;会同家属整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材料。案件结构逐渐清晰——王某从他人(叶某)处获取产品配方,签订独家配方保密协议;在日本注册公司、注册商标,为产品“包装增信”;再通过展位预订等方式,在国内展会上宣传销售。策划、组织、宣传、销售的核心环节环环指向王某,而赵某的名字,几乎不出现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 我把这些材料整理成一张对照表:谁掌握配方、谁控制公司、谁对接展会、谁经手资金,逐栏填列。填完之后,“雇员”与“老板”之间那条线,已经画得相当清楚。 • 四、抢在“黄金37天”内提交法律意见 审查批准逮捕,是辩护的第一个窗口期。我赶在期限内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意见有四:其一,本案系王某全面策划、组织并主导,赵某仅系受雇从事简单、辅助性工作,未参与配方研发、产品宣传策划、公司核心决策及财务管理,对犯罪活动的发起、组织和推进作用甚微,依《刑法》第二十七条应认定为从犯;其二,赵某认知程度有限,仅基于对老板宣传表述形成认识,缺乏“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故意;其三,赵某仅领取固定且微薄的工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其四,赵某系本地人员,有固定住所,到案后如实配合,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无逮捕必要。 意见书递交后,我又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把那张对照表逐项摊开讲透。 • 五、结果:不批捕、取保,直至“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0月17日,某市公安局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但符合取保条件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决定对赵某取保候审(熟公〔治〕取保字〔2025〕**号)。此时距她被刑事拘留,恰好37天。 但取保不是终点。此后数月,我持续跟踪案件进展,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反复申明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观状态。2026年5月29日——距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尚有四个多月——某市公安局向赵某送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载明解除理由:不追究刑事责任。至此,本案对赵某画上句号。 • 六、办案手记 复盘全案,辩护的着力点其实只有两个字:“作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打击锋芒,应当指向策划者、组织者与主要获利者;对仅领取工资、从事辅助事务的雇员,刑法应当保持谦抑。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在证据与法条之间,把“雇员”与“老板”之间那条线画准。线画准了,处理结果自然水到渠成。 注:本文所涉当事人及涉案主体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本案律师 贾玉伟 合伙人/常熟分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 江苏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苏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常熟市法学会第二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 苏州市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常熟市委员会、常熟市信访局、常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 常年为数十家大型企业、外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平均执业年限8+的刑辩律师团队、500+的代理案件积淀、50+撤销案件、不起诉辩护成功案例 主要荣誉: 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常熟市法学会第二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常熟市优秀律师 常熟市律师行业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