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研究/「新」研究丨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前你需要知道的6个法律事项

「新」研究丨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前你需要知道的6个法律事项

2024.08.09

作为东盟核心成员之一的马来西亚,与中国有着长期友好的外交关系和传统友谊,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国家。近年来,马来西亚政府采取多样措施,致力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深化国内经济改革、完善相关投资法律,国家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在IMD 发布的《2024世界竞争力排名》中,马来西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6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34位。受到地缘政治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寻求出海机遇,马来西亚正成为中国投资者在东南亚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国之一。


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最典型和最常见的直接投资方式为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企业。根据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可供外商选择的企业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3种。而其中公司以其独立法人人格、融资便捷、有限责任等优势成为外商在马来西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首选形式。对有意在马来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家,有必要了解如下6个重点法律事项(合伙企业的设立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一、马来西亚的公司形式

由于马来西亚法律隶属英美法系,其公司制度与我国存在不小差异,根据马来西亚《2016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马来西亚的公司按如下两个维度区分:(1)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2)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

640 (8).webp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2016公司法》第10条规定,马来西亚公司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保证有限责任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和无限公司(an unlimited company)3种形式。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仅以其对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我国的非营利性组织,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清算承担责任,保证有限公司禁止向股东分配红利,其经营所得和盈利应用于促进和实现其经营目标和宗旨。无限公司是指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二)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

《2016公司法》第11条又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分为私人公司 (Private          company)和公众公司 (Public company),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640 (9).webp

根据《2016公司法》第40条和41条的规定,公司获得注册成立后,其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公司可以根据其经营需求,依法申请变更公司形式。无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公司可以申请变更为公众公司。公司形式变更不影响公司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公司在变更之前依法产生的诉讼地位和享受的诉讼权利。



   二、外商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时可采用的方式

(一) 设立全资私人有限公司

从公司架构和非公开性的角度上讲,马来西亚的私人有限公司与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为相似。在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以马来语“Sendirian Berhad”结尾(“Sendirian”意思为私人,“Berhad”的意思为有限),通常缩写为“Sdn. Bhd.”。私人有限公司是马来西亚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也是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开展经营活动的首选。其主要特点如下:

(1)股东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最低实缴资本要求为1马币;

(3)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数个股份共同持有人视为1个股东);

(4)允许外国人100% 持股(某些特殊行业除外);

(5)《2016公司法》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6)需设1名在马来西亚有主要居所并长住马来西亚的董事;

(7)需设1名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为公司秘书(需具有特许会计师、特许秘书、持牌秘书、律师中至少一种资格);

(8)不得向公众发行股票、债券,或吸收社会定期或活期存款。


(二) 设立合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如果认为采取合资方式更有利,或者在依照马来西亚法律规定不允许外资拥有100%股权的行业进行投资的,可以和马来西亚当地股东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三) 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由于在马来西亚设立私人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有当地人作为董事,对于难以满足此项董事任职要求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对于分支机构的设立,马来西亚法律的要求十分宽泛。外商如在马来西亚境内拟准备实施投资前在其母国已经设立有公司的,均可以以该母国公司的名义在马来西亚注册相应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营业处等。依法注册后,可以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优势在于,外商可在没有当地董事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经营企业。《2016公司法》第561条至579条详细规定了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注册、经营等内容。如分公司只能从事与母公司类似的商业经营活动,向马来西亚境内消费者提供类似的服务或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因共享同一法律实体,母公司对其在马分支机构产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三、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一)限制的行业

马来西亚并没有完全禁止外资参与的行业,但外商投资下述行业时,持股比例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或30%):金融、法律服务、保险、通信、直销及分销、物流等行业。


(二)鼓励的行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进入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1)原产品领域,包括棕油、橡胶、木材及农渔业。

(2)石油化工行业。

(3)电子电器业。

(4)机械制造业。

(5)清真食品业。

(6)高新技术产业。

(7)生物科技业。

(8)出口导向型制造加工业等。


四、对外国投资者的招商引资政策

(一)优惠政策

作为WTO成员,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投资可享受最惠国待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个案核准的形式来批准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以税务减免的形式出现,分为直接减税或间接减税两种,主要包括:

(1)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 PS):公司可获准减免所得税的70%-100%,免税期为5-10年。

(2)投资税务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ITA):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5年内起,可享受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税务补贴。

(3)再投资补贴(Reinvestment Allowance, RA):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与农业。合格资本支出额60%的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


(二)行业鼓励政策

 主要包括:

(1)清真食品加工及认证:凡生产清真食品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合格资本支出100%的投资税务补贴。

(2)多媒体超级走廊:为通讯及信息技术公司提供一系列财税、金融鼓励政策及保障:外国公司可100%控股;10年内免缴所得税,并可在5年内申请财税津贴;提供世界级的硬体及资讯基础设施等。

(3)生物科技公司:从首年盈利开始,免缴10年所得税;10年届满后,从第11年开始缴纳20%的所得税,优惠期仍为10年;公司在进行合并或并购时,可免缴印花税,并免缴5年的不动产收益税等。


(三)地区鼓励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还陆续推出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即五大经济特区)并为每个经济特区制定了不同的重点发展行业。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基本涵盖了西马半岛大部分区域以及东马的两个州,凡投资该地区的公司,均可申请5-10年免缴所得税,或5年内合格资本支出全额补贴。



五、公司所得税


马来西亚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其税收环境却较为宽松,税种也较为简单,就马来西亚的公司所得税而言,有如下2个特征:

(一)属地征收

与我国的全球征税制度不同,在马来西亚,不论是居民公司(Resident company)还是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政府都只针对其来源于或产生于马来西亚境内的收益征税。如果公司收益产生于马来西亚境外,那么就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二)分级税制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24%,但中小型企业除外,具体税率见下表:

640 (10).webp


上表中的小型居民公司认定还包括该公司(1)不能间接或直接控制一家实收资本大于250万林吉特的公司;(2)不能被一家实收资本大于250万林吉特公司间接或直接控制;(3)外国法人和境外自然人不能拥有超过20%的实收资本。而居民和非居民公司的认定和划分主要是以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是否都在马来西亚境内进行为依据。


六、马来西亚公司注册流程


(一)主管机构

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SSM)是马来西亚公司注册的唯一主管机构,公司一旦获得注册并取得SSM颁发的公司成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便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能够起诉应诉,能够依法拥有土地。公司依法获得注册后,可以根据公司成立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当地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二)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不管设立何种类型的公司,都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件:

(1)有公司名称;

(2)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且股东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

(3)如果是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一份或多份股份;

(4)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董事。


(三)公司注册

自2010年4月1日起,SSM开始设立一站式公司注册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提供不同形式的公司注册服务和包括公司地址、公司名称检索等在内的信息查询服务。根据《2016公司法》,注册公司时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年度统计表、费用表、股东名录、董事及秘书名录、债券持有人名录、实际持股人名录等。上述资料均会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一项成功的海外投资,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希望本文能使各位投资者对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的法律事项有初步的了解。此外,笔者在撰写本文时,马来西亚《2016公司法》正在进行变革性修订,笔者会持续关注新公司法的修订进度,为各位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本文作者

038A0961.png

汤弘

悉尼大学双学位硕士 

09
20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