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究丨东方甄选“小作文事件”的版权分析

引爆网络的小作文事件~
"东方甄选"所播出的作品可以分成两个类别:即版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和文字作品(其表现方式为文案)。通常视听作品的版权由制作方享有,但不妨碍文案的作者对于文案享有独立的版权。在进一步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必须引入"职务作品"这一法律概念。《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所谓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对于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即究竟归属小编(员工)还是"东方甄选"公司,又要进一步厘清是一般职务作品抑或特殊职务作品。
1.作者为单位员工通常由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资证明;
2.作者的创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3.作品是作者本人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一般职务作品的版权归作者个人,但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而且在两年内,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使用。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并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完成的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特殊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单位所有,作者仅保留署名权。
"东方甄选"公司的员工接受公司的安排创作的文案应该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
短视频通常归类于视听作品,受法律保护,其版权归公司所有。
假设文案由董宇辉独立完成,便不存在"小作文事件"中小编所说的观点;如果董宇辉是按照小编创作文案直播,其版权应属于小编或其创作团队。
在短视频和网络直播日益进入人们生活的当下,公司与主播,公司与创作团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单独订立协议,进一步厘清职务作品的范畴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为避免类似纷争的出现,"东方甄选"公司应该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如果文案系董宇辉与小编团队合作创作,即显然是合作作品,如果是由团队或小编创作,董宇辉并没有付出智力创作,那么团队或小编拥有署名权。
律师简介

● 深耕知识产权领域30余年,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
● 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与管理
● 办理大量有影响的专利、商标、版权案件
●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 苏州市版权协会副会长
● 兼任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